為規范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的實施與管理,保證項目質量和援助效益,我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了《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生態環境部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現就《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時間7月22日-7月31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于7月31日前書面反饋我部(電子版發至聯系人郵箱)。
附件 1
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規范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
資贈送項目的實施管理,保證項目質量和援助效益,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對外援助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定義】本辦法所稱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資
贈送項目(以下簡稱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是指在中國政府應對氣候變化對外援助經費支持下,以向受援方無償贈送具有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效果的物資及與應對氣候變化具有協同效果的生態環保物資為主要內容的項目。通過贈送物資與受援方開展低碳示范區建設的合作項目參照本暫行辦法管理。
第三條 【合作原則】組織實施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應尊重
受援方主權、不干涉受援方內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條件,鞏固和發展與受援方的友好合作關系,遵守“突出重點、合理配置、規范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合作目標和意義】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應服務于
我國參與全球氣候和環境治理工作及對外援助戰略的大局,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及與應對氣候變化具有協同效果的環境監測、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能力為目標,提高我國應對氣候變化領域南南合作水平,促進我國相關標準、技術和產品“走出去”,推動共建“一帶一路”,構建合作共贏的新型國際關系,打造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五條 【受援方范圍】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受援方主要包
括與我國已經建立外交關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發展中國家以及發展中國家為主的國際或區域性組織,受援國不在上述范圍的,應事先征求外交部意見。
開展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應優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及受氣候變化影響較大的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小島嶼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非洲國家,并重點考慮共建“一帶一路”發展中國家。
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可聯合有關國家、國際組織與受援方共同開展。
第六條 【管理部門職責】國際發展合作署負責貫徹落實黨中
央關于對外援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組織擬訂對外總體援助戰略規劃、資金規模方向和協調重大項目、監督評估對外援助項目實施效果等。
生態環境部根據黨中央對外援助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負責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具體執行工作,承擔合作協議磋商和簽訂、招標采購、項目管理、資金監管、監督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支撐機構職責】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管理支撐機
構(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支撐機構),依據有關規定協助生態環境部組織和監督管理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實施并接受生態環境部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物資范圍和要求
第八條 【物資范圍】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所供物資應滿足
受援方需求,符合我國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及節能環保政策,包括具有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效果的節能、節水、利用可再生能源等低碳環保設備和產品及與應對氣候變化具有協同效果的環境監測、污染
防治及生態保護等設備和產品。
第九條 【物資要求】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所供物資一般應
采購中國國內品牌物資,并應滿足技術成熟、質量優良、合理適用、售后服務可保障等要求,符合有關物資出口的法律法規和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條 【項目年度計劃】在征求外交部、國際發展合作署意見基礎上,由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南南合作物資贈送年度計劃。
第十一條 【項目申請】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一般由外方有
關部門通過我駐外使領館向生態環境部正式提出項目申請,并抄送外交部和國際發展合作署。外方通過其他渠道向生態環境部提出申請的,申請文件同時抄送外交部和國際發展合作署。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初審】在綜合考慮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
目年度計劃、項目基本情況等因素基礎上,生態環境部對外方項目申請進行立項初審,如有需要可就外方項目申請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項目管理支撐機構負責或組織
有相關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評估項目可行性及示范效應。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受援方所需物資清單(品種、數量和主要技術參數等)、所需資金預算額度、具體使用部門或最終用戶以及項目預期可達到的效果等。
對于技術復雜、專業性強、實施難度大的項目,生態環境部或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可組織赴受援方進行實地調研。
第十四條 【項目立項程序】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由中方審
核立項、中外雙方簽訂合作文件等方式確定。
生態環境部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立項建議進行審核后,按規定程序辦理項目立項。
第十五條 【合作文件內容】生態環境部與受援方或有關國
家、國際組織指定部門磋商形成合作文件文本草案,內容應包括贈送物資類型、各方權責、實施方式等。若時間緊急,雙方可簽署框架性文件,后期通過磋商簽署補充協議,明確物資具體信息。
第十六條 【合作文件簽署】生態環境部代表中國政府與受援
方或有關國家、國際組織指定部門簽署合作文件。完成簽署的合作文件文本報外交部和國際發展合作署備案。
第十七條 【項目年度預決算】生態環境部負責編制南南合作
物資贈送項目的年度預決算,報國際發展合作署統籌。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八條 【招標文件編制】合作文件簽署后,生態環境部委
托項目管理支撐機構組織編寫采購需求并與招標代理機構合作編制招標文件。
第十九條 【公開招標和合同簽署】招標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相
關程序組織專家開展評標工作,推薦得分最高的投標企業作為中標企業。生態環境部確認評標結果后,與中標企業簽訂中標合同,明確規定物資贈送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事宜和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中標企業職責義務】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一般
由中方企業負責實施,實行中標企業責任制。
中標企業及相關人員應遵守中國和受援方法律法規,尊重受援方風俗習慣,根據本辦法規定和中標合同實施項目,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技術服務要求】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一般
應將人員培訓、項目宣傳、相關方案編制等有關技術服務納入項目實施范圍,在項目采購階段確定方案及費用,由中標企業包干使用、自負盈虧。
第二十二條 【檢查驗收】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中標企業
應當建立并執行產品出廠前檢查驗收制度,并應遵循“產地檢驗、裝運前核驗和口岸監裝”的基本原則,按照海關出口商品檢驗相關要求進行檢驗。贈送物資檢驗報告應報項目管理支撐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 【質量責任】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中標企業
應當根據中標合同規定建立物資、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明確質量責任,加強質量監督管理。
中標企業應承擔中標合同明確規定的相關產品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的質量保證責任,為中標企業供貨的相關企業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售后服務】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中標合同
應規定贈送物資的質量保證、保修及長期技術服務等售后要求和期限。中標企業應按照中標合同提供一定數量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五條 【資金使用】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資金應當
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項目標識
第二十六條 【對外援助標識要求】中標企業應按照我國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印刷、刻制或噴涂對外援助標識。
第二十七條 【項目標識內容】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應印
刷、刻制或噴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贈送”、“中國氣候變化南南合作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實施”、生態環境部部
徽及其他必要元素等項目標識。
第二十八條 【項目標識語言】標識以中英文同時標明,并根據受援方情況視情增加第三種語言。
第六章 項目監督和評估
第二十九條 【項目監督和評估】生態環境部會同國際發展合作署建立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監督和評估制度。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管理】項目管理支撐機構依據中標合同
對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中標企業履行合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實施細則】本辦法未盡事宜將遵照《對外援助管理辦法》執行并另行制定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關于《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編制情況說明
一、編制背景
為規范和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的實施與管理,保證項目質量和援助效益,更好推動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資贈送工作,我們結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關對外援助管理規定以及我部相關規章制度,經過文件起草、征求意見、走訪調研、修改完善等程序,形成了
《應對氣候變化南南合作物資贈送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二、編制過程
1.2019 年 5 月,啟動《辦法》編制工作;
2.2019 年 7 月,形成《辦法》初稿,征求部內單位意見并修改;
3.2019 年 10 月,就對外援助工作管理程序、項目實施要求等開展調研;
4.2020 年 3 月,通過查閱資料,結合調研情況,在充分研究分析氣候變化南南合作項目實施情況、有關部門援外項目實施管理方式等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了《辦法》;
5.2020 年 4-7 月,就《辦法》再次征求部內單位意見, 并征求有關部外單位意見,經過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征求意見稿)。
三、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
我們分兩次征求部內單位和有關部委意見,共收到 11
家單位回復意見,其中有具體修改意見的 4 家單位 21 條意見。我們對相關意見進行梳理和匯總,對所提出的各項意見 和建議進行研究分析,并在文件中進行了修改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