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商務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總部企業、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關于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的若干措施(2.0版)》(京商消促字〔2020〕39號),我局在2020年度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項目申報指南中,補充支持方向、支持條件、支持標準、工作要求等相關內容,為進一步做好2020年度示范首店、旗艦店項目申報工作,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及內容
(一)支持國際品牌(見注釋1)(不含港澳臺)企業和本土自主品牌(見注釋2)(含港澳臺)企業及授權代理商在本市開設示范亞洲首店(見注釋3)、中國(內地)首店(見注釋4)、北京首店(見注釋5)、旗艦店(見注釋6)。
1.支持店面裝修(含設備購置及配套硬件設施建設)費用以及12個月房租。
2.支持國際品牌的授權代理商海外版權代理費。
(二)支持中介服務機構、商業場所業主或實際經營單位、互聯網平臺企業等,2019年1月1日(含)以后引進線下實體示范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艦店。
(三)支持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業綜合體、商業運營機構等2020年1月1日(含)以后在京開展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大型新品發布活動場租、搭建費用。
二、支持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項目申報單位在北京地區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商貿流通業經營、服務、管理的企業、機構、經濟組織等單位,且項目申報單位應為項目實際投資單位;
2.項目單位的申報材料應準確、真實;
3.項目申報單位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4.申報項目能夠按計劃實施;
5.項目已獲得或將獲得中央及其他市級部門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報;
6.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范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應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懲戒的;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申報示范首店、旗艦店的鼓勵對象,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支持的示范首店、旗艦店應在北京注冊登記,在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新設(見注釋7),并連續經營12個月以上。
2.國際品牌企業在本市開設首店(旗艦店)實際產生的連續12個月房租和店面裝修應超過100萬元;本土品牌企業在本市開設首店(旗艦店)實際產生的連續12個月房租和店面裝修應超過50萬元;國際品牌授權代理商的海外版權代理費應超過100萬元。
3.鼓勵對象入駐北京后,運營穩定,業績良好,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示范效應。
(三)申報引進線下實體示范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艦店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新引進的國際品牌示范首店、旗艦店實際產生的連續12個月房租和店面裝修應超過100萬元;本土品牌企業在本市開設首店、旗艦店實際產生的連續12個月房租和店面裝修應超過50萬元。
2.新引進的示范首店、旗艦店自注冊登記起連續經營12個月以上,并簽訂2年以上入駐協議。
三、支持標準
(一)申報示范首店、旗艦店支持資金
1.對符合條件的項目按不同支持比例、不超過最高限額給予資金支持,如果申報主體同時符合多個支持類別,只能選擇一個類別進行申報。
2.對店面裝修建設、租金等總體投資,國際品牌和本土自主品牌企業分別按照不超過審定實際投資額的50%和20%、最高500萬元和200萬元給予資金支持。
3.對國際品牌的授權代理商海外版權代理費按照不超過審定實際投資額的50%、最高500萬元給予資金支持。
(二)申報引進線下實體示范首店、旗艦店獎勵資金
1.對成功引進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艦店并簽訂2年以上入駐協議的引進企業(見注釋8),按照每新增引進1個示范首店、旗艦店最高給予10萬元獎勵的標準,給予資金支持。
2.對于納入首店在談項目庫并最終落地經營示范首店、旗艦店的引進企業,在原獎勵標準基礎上,每新增引進1個示范首店、旗艦店,額外獎勵引進企業最高2萬元。
(三)申報大型新品發布活動支持資金
對品牌首店、本土知名品牌、商業綜合體、商業運營機構等在京開展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大型新品發布活動的場租、搭建總費用的50%、最高給予100萬元支持。
四、最低經營期限
申報主體應承諾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自獲得補助資金之日起持續經營時間不得少于1年;對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1年內有拆遷、停止營業、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形的,應退回相應補助資金。
五、申報材料
1.項目申報書(附件1);
2.項目已發生費用明細表(附件2);
3.項目申報單位承諾書(附件3);
4.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申報情況表(附件4);
5.項目單位法人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
6.項目單位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7.升級改造類項目應提供改造前后的對比資料;
8.申報鼓勵發展商業品牌首店示范項目的企業,還應在項目申報書中明確申報類別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首店說明、代理協議、引進協議、場地租賃協議、營業中的首店照片、首發首秀活動照片等)。
9.其他與項目相關的材料。
項目申請材料一式兩份,應按順序裝訂成冊,并加蓋單位公章。項目申報材料不予退回。
六、申報流程
1.項目申報。自通知發布之日起,項目申報單位根據隸屬關系將申報材料報各區商務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
2.項目審核。按照隸屬關系,由各區商務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通過初審的項目匯總后報市商務局進行復審。
七、申報時限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可在2020年全年申報項目,我局將根據申報項目內容擇優予以支持。為提高項目申報、審核效率,各區商務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和總部企業應及時完成項目初審,并將相關材料匯總上報市商務局財務處。
八、工作要求
1.各項目申報單位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保證項目各項建設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
2.對于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
3.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
4.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指導項目申報,按照規定程序嚴格審核把關。對已支持項目的后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5.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后,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對于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7.已經按照《關于申報2020年度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0〕10號),提交示范首店、旗艦店的項目申報材料,通過評審的項目仍然有效,不需要重復申報,按照本通知相關支持標準給予資金支持;未通過評審的,可按照本通知相關要求重新申報。
8.截止本通知發布之日,未提交過示范首店、旗艦店項目申報材料的新增項目應按照本通知相關要求進行申報。
9.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北京市商務局關于申報2020年度商業流通發展資金項目的通知》(京商財務字〔2020〕10號)中與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業務咨詢聯系人:消費促進處葛西來 55579555;
項目申報聯系人:財務處邵婷 55579333)
注釋1:在中國行政區域(不含香港、澳門、臺灣)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的外資零售企業旗下品牌。
注釋2:在中國行政區域(含香港、澳門、臺灣)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的內資零售企業旗下品牌。
注釋3:國際品牌、本土品牌在亞洲開設的首家實體門店。
注釋4:國際品牌、本土品牌在中國(內地)開設的首家實體門店。
注釋5:國際品牌、本土品牌在北京行政區域內開設的首家實體門店。
注釋6: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過北京市本品牌其他實體店,商品類別涵蓋該品牌一級目錄下所有類別的實體門店。
注釋7:指營業執照注冊登記日期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首店、旗艦店,或者營業執照注冊登記在2019年(含)之前,但是在2019年1月1日(含)以后成為旗艦店的。
注釋8: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服務機構、商業場所業主或實際經營單位、將線上品牌引入線下開設實體首店的互聯網平臺企業。
附件1 項目申報書(含四張表)
附件2 費用明細表
附件3 承諾書
附件4 申報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