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市場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地方標準的管理,促進標準質量提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組織修訂了《天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見附件),經我委2021年7月14日第5次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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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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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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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方標準的管理,提高標準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標準的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備案、復審、廢止,以及地方標準實施和實施情況的評估、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市牽頭或參與制修訂京津冀區域協同地方標準(以下簡稱“京津冀標準”)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為滿足地方自然條件、風俗習慣等特殊技術要求,可以在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制定(含修訂,下同)地方標準。
地方標準為推薦性標準,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授權制定強制性地方標準的,從其規定。
??? 第四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益的原則。
第五條?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市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管理本市地方標準工作,主要包括:
(一)統籌規劃地方標準工作;
(二)制定地方標準,對地方標準統一立項、審查、編號和批準發布;
(三)指導、協調地方標準的起草和實施;
(四)組織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復審,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條? 天津市標準化研究院(以下簡稱“標準審查部門”)受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地方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對立項項目進行查新審查;
(二)對立項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
(三)對送審材料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審查;
(四)對報批材料進行復核;
(五)地方標準的出版印刷和檔案整理。
第七條? 市級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有關部門”)依法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地方標準,主要包括:
(一)統籌規劃本部門、本行業地方標準工作;
(二)提出地方標準項目計劃建議;
(三)組織起草和實施地方標準,組織對地方標準的技術內容進行解釋并宣貫培訓地方標準;
(四)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開展評估、監督檢查,提出復審建議。
??? 第八條? 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區有關部門依法定職責組織地方標準的實施、對地方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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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立項
第九條? 制定地方標準應當立項。地方標準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制定規則的要求;
(二)屬于與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實際情況和需要聯系緊密的技術要求;
(三)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本市其他地方標準協調配套,且未被納入已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制定計劃;
(四)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推廣科學技術成果,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第十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發布地方標準立項指南,公開征集本年度的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市有關部門可以向本行業、本領域公開征集本年度的地方標準制定項目。
第十一條? 各單位和公民可以向市有關部門提出制定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立項建議的,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建議內容,及時通報市有關部門。
項目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的,應當提供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等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對收到的立項建議進行歸集,按照應符合的條件和要求進行遴選,根據本行業、本領域的實際需求,提出重點立項申報項目,并按照地方標準立項指南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提交給標準審查部門。
立項申報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書(一式二份),及其電子文本;
(二)標準草案稿(一式一份),及其電子文本;
(三)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的,提供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
(四)天津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申報匯總表(一式一份),及其電子文本。
立項申報項目涉及跨行業、跨領域的,牽頭部門應與其他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協調工作形成的協調會會議紀要或征求意見復函應當作為項目申報書的附件一并提交。
第十三條? 標準審查部門對立項申報項目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通過的項目,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立項審查,立項審查可以根據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會可以依托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不屬于地方標準制定范圍的;
(二)可行性、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制定時機尚不成熟的;
(四)其它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的。
項目申報單位以前年度承擔的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是否按期完成,作為立項審查的重要參考因素。
??? 第十四條? 通過立項審查的項目,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為十五天。
第十五條? 對經公開征求意見無重大異議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布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年度計劃應明確項目編號、項目名稱、性質、制定或修訂、市有關部門、主要起草單位、項目完成時限等。
??? 第十六條? 為保障重大公眾利益、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以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及時制定出臺地方標準的,市有關部門可以提出申請,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及時予以立項。??????
第十七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應在十二個月內完成。對于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主要起草單位應當在到期前書面說明原因和延期時間,經市有關部門同意后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地方標準制定項目一般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時限不超過六個月。
逾期未能書面說明原因的,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視情況終止項目,終止的項目次年度不予重復立項。
??? 第十八條? 地方標準制定項目情況發生變化,已不適宜制定地方標準或無法完成項目時,由主要起草單位提出,經市有關部門同意后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終止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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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起草和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主要起草單位應成立標準起草組,負責標準的起草,起草組由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和標準化專業人員等組成,并對標準的質量及技術內容負責。
第二十條? 起草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
(二)充分協調標準各相關方,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強調某一方的利益;
(三)不得設定有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行為的條款;
(四)不得低于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技術要求;
(五)不得設定部門管理權限和行政許可事項;
(六)充分考慮標準的實施;
(七)符合國家標準GB/T 1《標準化工作導則》、GB/T 20001《標準編寫規則》及其他相關標準的編寫要求。
第二十一條? 標準起草組應當按照標準起草計劃完成地方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并征求相關方的意見。標準編制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務來源,標準起草單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
(三)主要起草過程;
(四)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系,強制性標準須寫明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五)主要條款的說明,主要技術指標、參數、試驗驗證的論述,修訂項目還應當列出和原標準主要差異情況;
(六)征求意見情況及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七)實施標準的措施建議;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可以采取會議、書面、網站公示等多種形式,起草單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和教育、科研機構等方面的意見。
地方標準應當在市標準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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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審查
第二十三條? 主要起草單位將標準送審稿、標準編制說明、意見匯總處理表等送審材料提交給市有關部門。市有關部門應進行預先審查,內容包括:
(一)標準內容的合法性;
(二)標準內容是否符合行業管理的要求;
(三)標準內容是否與立項計劃協調一致;
(四)標準是否與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相協調;
(五)標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標準是否已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并達成一致意見。
第二十四條? 市有關部門預先審查通過的,主要起草單位向標準審查部門提交送審材料。標準送審材料包括:
(一)標準送審函,及其電子文本;
(二)標準送審稿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電子文本;
(四)意見匯總處理表電子文本;
(五)主要的試驗、驗證報告;
(六)審查專家推薦名單電子文本(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五條? 標準審查部門應當對送審材料的完整性,標準與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協調性,標準文本結構及編寫規范性,征求意見的廣泛性等內容等進行初審。
第二十六條? 對通過初審的標準項目,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技術審查應當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標準化主管部門、市有關部門、審查專家、起草單位等參加會議。
技術審查會議可以依托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
第二十七條? 審查專家人數應不少于5人,不得來自標準起草單位,一般應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第二十八條? 審查會議應聽取主要起草單位介紹標準起草過程、標準主要內容的確定依據、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并對標準文本逐條進行審查。
應當有不少于審查專家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為通過;強制性地方標準應由審查專家一致同意為通過。
審查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會議時間、參加單位、審查意見、是否通過的結論等內容,并由審查組長代表審查組簽字,附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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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批準、發布、備案、公開和出版
第二十九條? 通過審查的項目,主要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形成地方標準報批稿等材料,并將下列報批材料報標準審查部門:
(一)市有關部門出具的標準報批函;
(二)標準報批稿(一式二份),及其電子文本;
(三)標準編制說明(一式二份),及其電子文本;
(四)意見匯總處理表(一式二份),及電子文本;
(五)標準審查會簽到表、會議紀要及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六)天津市地方標準審批表(一式二份);
(七)標準項目內容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當報批地方標準名稱與立項項目名稱發生變化時,應重新提供知識產權的相關證明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
未通過審查的項目,主要起草單位應當修改后重新提請審查。
第三十條? 標準審查部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報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發布;未通過的項目,主要起草單位修改后重新報批。
第三十一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批準地方標準。
第三十二條? 經批準的地方標準,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發布。
???? 第三十三條? 地方標準的編號由標準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構成:DB12/ XXXX-XXXX、DB12/T XXXX-XXXX。其中DB12/、DB12/T為標準代號;前4位XXXX為順序號(4位數字);后4位XXXX為年代號(4位數字)。
第三十四條? 地方標準發布后,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在門戶網站上公布地方標準目錄和地方標準文本。
地方標準文本以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網站公布版本為準。
第三十六條? 標準審查部門開展地方標準的出版、印刷和檔案整理工作。以下材料應當歸檔:
(一)地方標準項目申報書;
(二)知識產權證書復印件及知識產權持有人授權文件(標準涉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問題);
(三)報批地方標準的函;
(四)天津市地方標準審批表;
(五)審查專家簽字表決表;
(六)審查會會議紀要及簽到表;
(七)地方標準報批稿;
(八)地方標準編制說明;
(九)地方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
(十)地方標準發布公告;
(十一)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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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實施
第三十七條? 地方標準應當有足夠的實施過渡期。
第三十八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和評估制度,收集地方標準實施信息反饋。組織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并依法定職責對其實施情況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有關部門應組織地方標準宣貫和實施工作,依法定職責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實施滿一年的地方標準,市有關部門應當對地方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與評估。每年11月底前,市有關部門統一將上一年度批準發布的地方標準實施情況報告和地方標準實施情況統計表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有關科研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行業協(學)會及其他中介組織應當積極主動地開展或參與地方標準的宣貫、評估,開展標準化咨詢、培訓等技術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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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復審
第四十一條? 地方標準的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四十二條? 地方標準實施后,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復審。復審期滿的標準,市有關部門應當于復審期滿前提出復審建議,并報送市標準化主管部門。
復審建議包括是否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以及主要理由。
???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地方標準及實施產生影響需要復審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并報送復審建議:
(一)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
(二)相關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三)科學技術發展,關鍵技術重大變化;
(四)社會需求發生變化;
(五)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
(六)標準實施發現問題等。
第四十四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標準審查部門對復審建議進行研究論證,提出地方標準的復審結論。復審結論包括:
(一)繼續有效: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注明復審年度;
(二)修訂:市有關部門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立項申請,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將其列入項目年度計劃;
(三)廢止: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廢止。
研究論證結果與復審建議不一致,或者市有關部門未報送復審建議的,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根據專家論證會意見確定復審結論。
第四十五條?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復審結論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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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京津冀標準
第四十六條? 京津冀標準由三地省級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制定。
京津冀標準分為天津市牽頭標準和北京市、河北省牽頭標準。
第四十七條? 天津市牽頭標準除下述特殊程序外,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標準立項申報、立項、征求意見、送審、報批材料提供給北京市、河北省對口部門。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應當邀請北京市、河北省對口部門參加標準技術審查會。北京市、河北省相關部門不能參加技術審查會的,應當取得相關部門出具的函審意見。
標準批準前,市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向北京市、河北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確認標準報批稿、起草單位和起草人員、發布日期、標準編號等。
第四十八條? 北京市、河北省牽頭標準除下述特殊程序外,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北京市、河北省有關部門與本市有關部門就擬共同制定的標準達成一致意見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立項。
本市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積極參加北京市、河北省牽頭標準的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
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和市有關部門應參加北京市、河北省牽頭標準的審查會,或由本市有關部門出具函審意見。
本市有關部門將報批材料報本市標準審查部門,北京市、河北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向市標準化主管部門確認共同發布事宜之后,按程序批準發布。
第四十九條? 京津冀標準編號的順序號從3001開始排序,三地一致。
標準前言中應當明確該標準為京津冀標準。
第五十條? 京津冀標準由三地共同組織復審。
當三地復審意見一致時,如標準繼續有效,則繼續實施標準;如標準需修訂,則按本規定履行標準修訂程序;如標準需廢止,則三地標準化主管部門分別發布地方標準廢止公告。
當三地意見不一致時,不再作為共同制定標準,按照各自意見分別開展后續工作。廢止或修訂后發布的地方標準,不再使用京津冀標準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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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須使用的配套固定格式文件在標準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公布,并根據需要適時修訂。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