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012150321/2021-02875 主題分類: 通知公告 引進外資
發文單位:山西省商務廳 發文日期:2021-10-08
公文名稱:關于印發《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
主 題 詞:
文 號:晉商規〔2021〕1號
關于印發《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發布日期:2021-10-08 來源:外國投資管理處 瀏覽次數:10次
各有關單位:
根據財政部、中央宣傳部等十一部委《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等有關規定,為支持我省外資研發中心創新發展,山西省商務廳、山西省財政廳、太原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發展實施辦法》,現予印發實施。
山西省商務廳 山西省財政廳
太原海關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21年9月29日
支持外資研發中心發展實施辦法
根據《財政部 中央宣傳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務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關稅〔2021〕24號),為支持我省外資研發中心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資格認定、復審和變更
第一條 認定流程
(一)申報。申報單位于申報期內向省商務廳提交申請材料。
(二)審核。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太原海關、省稅務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召開評審會議,按照有關規定,對申報單位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會議研究后,形成會議決定或審核意見,各部門會簽后出具審核結果。
(三)公布。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由省商務廳函告太原海關,抄送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并報送商務部。省商務廳在門戶網站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名單。對不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由省商務廳根據會議決定或審核意見,出具書面告知書。
上述函告文件或書面告知書在每年10月31日前作出。
第二條 認定條件
(一)研發費用標準:作為獨立法人的,其投資總額不低于800萬美元;作為公司內設部門或分公司的非獨立法人的,其研發總投入不低于800萬美元;
(二)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不低于80人;
(三)設立以來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上述第一、二、三條中,有關定義如下:
1.“投資總額”是指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所載明的金額。
2.“研發總投入”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專門為設立和建設本研發中心而投入的資產,包括即將投入并簽訂購置合同的資產(應提交已采購資產清單和即將采購資產的合同清單)。
3.“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是指企業科技活動人員中專職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包括直接參加上述三類項目活動的人員以及相關專職科技管理人員和為項目提供資料文獻、材料供應、設備的直接服務人員,上述人員須與外資研發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以外資研發中心提交申請的前一日人數為準。
4.“設備”是指為科學研究、教學和科技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實驗設備、裝置和器械。在計算累計購置的設備原值時,應將進口設備和采購國產設備的原值一并計入,包括已簽訂購置合同并于當年內交貨的設備(應提交購置合同清單及交貨期限),適用本辦法的上述進口設備范圍為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所列商品。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印發,并動態調整。
第三條 申報材料
(一)外資研發中心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申請書;
(二)外資研發中心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審核表;
(三)外資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外資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回執;
(四)外資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提交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外資研發中心為非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
(五)外資研發中心研發費用支出明細;
(六)外資研發中心購置設備清單及支出明細;
(七)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包括姓名、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聯系方式等);
(八)外資研發中心承諾申報材料真實有效并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函;
(九)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條 認定部門
外資研發中心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審核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太原海關、省稅務局(以下統稱審核部門)負責。
第五條 時間安排
外資研發中心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審核申報工作每年集中開展一次,申報時間為每年8月1日—8月30日。
第六條 資料核實
在審核外資研發中心資格的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時,可到企業查閱有關資料,了解具體情況,核實企業報送的申請材料。
第七條 資格復審
審核部門每兩年對已獲得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的外資研發中心進行資格復審,外資研發中心應于資格到期前當年8月1日—8月30日提出復審。復審合格的外資研發中心,繼續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未按時申請復審或未能通過復審的外資研發中心,取消其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復審的申報材料和審核流程參見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八條 變更確認
作為獨立法人的外資研發中心和非獨立法人外資研發中心所在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名稱、經營范圍變更等情形的,應在情形發生后及時將有關變更情況說明報送至省商務廳。省商務廳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會同其他審核部門審核變更后的外資研發中心自變更之日起能否繼續享受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變更申報確認工作全年受理,申報時間為每月1—10日。變更的申報材料和審核流程參見本辦法申報材料和審核流程。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九條 外資研發中心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包括新審核通過、復審通過、變更審核通過),自生效之日起,可按有關規定向太原海關申請辦理進口免稅手續,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可享受外資總部型機構的資金獎勵優惠支持政策。
第三章資格管理
第十二條 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的免稅商品屬于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如經海關審核同意,可將免稅進口商品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審核部門應加強信息互通,對外資研發中心如存在以虛報情況獲得免稅資格的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表:外資研發中心享受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資格審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