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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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商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市商業經濟發展,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實施零基預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辦發〔2019〕4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商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促進我市商業經濟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及我市商業經濟發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誠實申請、公開受理、擇優支持、專款專用和科學監管的原則,確保資金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商務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管理和監督:
(一)市財政局會同市商務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預算編制,對市商務局報送的專項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批復;辦理資金撥付;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
(二)市商務局制定項目管理辦法;負責項目庫管理,申報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編制專項資金部門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分解下達轉移支付任務清單;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管和績效管理;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信息公開;組織項目驗收等。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支持范圍為:
(一)商業設施建設和改造;
(二)商業流通體系建設和居民消費體系建設;
(三)市場監測和數據統計體系建設;
(四)大型商業會展及節慶活動;
(五)其他促進我市商業經濟發展的建設項目及有關活動。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條 采用項目法分配的資金,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國家及我市促進商業經濟發展政策、發展規劃及有關工作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明確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
第七條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資金,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年度支持政策及資金分配因素。市商務局按照年度支持政策及資金分配因素,制定資金分配方案。各區商務、財政部門結合本區域實際,制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組織項目申報、評審、驗收,區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資金。
第八條?對商貿促進活動等項目,由市商務局確定項目安排及費用預算,費用預算規模應嚴格控制,并經市財政局審核后,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九條 凡符合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要求的項目單位,均可提出申請,并按規定報送項目申報材料。
第十條 市商務局按照年度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的要求,組織各區或相關單位開展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市商務局根據評審結果,制定項目和資金計劃。
第十一條?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
第五章 專項資金撥付及管理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根據市商務局下達的資金計劃,對列入對區轉移支付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照規定下達至有關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及時撥付資金;對列入市商務局部門預算的專項資金,按照規定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進行撥付。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保證專款專用,并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監管
第十四條 對需要驗收的項目,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提出驗收申請,市商務局及時組織驗收,并向市財政局送交驗收報告。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市商務局按照本市預算績效管理規定,按規定編制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和部門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和信息公開。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可按照有關規定委托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市商務局、市財政局根據項目管理和專項資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有關項目評審、驗收、績效評價經費。項目評審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專項資金的1%。
第十七條?各區商務、財政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項目的跟蹤服務和日常管理,對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市商務局、市財政局。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市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好申請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
第十九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追回專項資金。對騙取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單位,三年內停止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并向社會公開其不良信用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商務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商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建二〔2016〕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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