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定州、辛集市)、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決策部署,拓展高校畢業生創業融資渠道,支持其創新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根據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33號)的相關規定,我們制定了《河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北省財政廳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就業促進處)
河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的決策部署,拓展創業融資渠道,切實解決高校畢業生創業初期融資難的問題,根據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33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河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資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募集運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條 引導基金實行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控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
第四條 引導基金資金主要來源于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的專項資金、引導基金運作所產生的收益、社會捐贈資金等其他資金。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社廳”)經省政府授權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負責牽頭組建引導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
第六條 理事會負責協調解決引導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項,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制定引導基金管理制度;
(二)審定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子基金設立方案;
(三)對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理事會委派觀察員,對不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的項目行使“一票否決權”;
(五)審議批準引導基金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理事會辦公室設在省人社廳就業處,負責理事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八條 引導基金設立專家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及投資方案進行評審,為理事會提供決策支撐。專家評審委員會可由政府相關部門、行業代表和相關投資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九條 河北省冀財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冀財基金公司”)是引導基金的受托管理機構,在理事會授權范圍內代行引導基金出資人職責,具體負責:
(一)公開征集社會資本合作方和基金管理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制定創業投資子基金設立方案;
(二)對以增資方式參股的投資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署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
(三)對引導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根據創業投資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將引導基金及時撥付創業投資子基金托管銀行賬戶;
(四)代表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參股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承擔出資人義務;
(五)每季度向理事會報告引導基金和創業投資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重大事項隨時報告。
(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和內控制度及引導基金投資運作風險防控制度、加強子基金投后監督管理、有效防范投資運作風險;
(七)理事會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理事會與冀財基金公司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引導基金運作方式、投資范圍、管理費率、獎勵措施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章 引導基金支持的對象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支持的對象
(一)基金面向在河北省境內創業的高校畢業學生(含通過國家學歷認證的留學歸國人員)和以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為主的青年創業者領辦的創業項目、創業企業;
(二)創業項目應符合國家、河北省產業政策要求,重點圍繞現代農業、互聯網+、節能減排、智能制造、生物醫藥、新能源汽車、健康養老等河北省重點產業;優先支持科技含量高、就業容量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
(三)創業企業應是處于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
第四章 引導基金運作方式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通過參股方式,與社會資本(國家資金、市縣政府資金也可參與)共同發起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進行股權投資;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現有符合條件的投資基金。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可采取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或按照創業投資子基金擬投項目情況按項目出資,引導基金不先于社會資本實際出資到位、不成為最大出資機構。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在創業投資子基金中參股不控股,不獨資發起設立股權投資企業。
第十五條 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基金管理機構可以作為申請者,向引導基金申請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同等條件下,引導基金優先選擇具有天使投資基金經驗的投資機構合作。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河北注冊設立專職管理子基金的企業實體,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配備與管理相適用的專業人員,有較強的資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軟硬件設施;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按照國家規定在相關機構登記,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投資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三)有健全的股權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機制,規范的項目遴選機制和投資決策機制,能夠為企業提供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
(四)具有良好的投資業績,主導過天使投資或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
第十六條 新設立創業投資子基金,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投資子基金應在河北省內注冊;
(二)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出資比例不低于1:2;
(三)創業投資子基金設立的組織形式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四)創業投資子基金實際投資額80%以上的資金應投資于河北省內的項目;
(五)創業投資子基金對單個項目(企業)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項目(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子基金總資產的20%;
(六)創業投資子基金存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確需超過5年的,經全體合伙人或股東一致同意后可適當延長,但總存續期限不得超過7年。
第十七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已成立的股權投資基金進行增資的,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開始投資運作,按規定在有關部門備案;
(二)子基金全體出資人首期出資或首期認繳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三)子基金全體出資人同意引導基金入股,增資價格按不高于發行價格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出資額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1%,并負責依法募集其他社會資本。
第五章 收益管理
第十九條 創業投資子基金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依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進行股權投資、管理和退出。引導基金一般通過上市、股權轉讓、股東回購、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條 創業投資子基金如達到投資績效和支持產業等目標,經引導基金理事會同意,引導基金可依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通過股權轉讓、社會股東(或合伙人)回購等方式提前退出。
第二十一條 冀財基金公司管理費以覆蓋必要的成本支出為基本原則,原則上在引導基金存放銀行期間取得的利息和投資基金運營收益中安排,具體計算方法結合實際成本支出情況在委托管理協議中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創業投資子基金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除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外,引導基金可對子基金管理機構實施業績獎勵。其中,對創業投資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創業投資子基金實際投資項目時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創業投資子基金超額收益的一定比例(不超過3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為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創業投資子基金,并鼓勵子基金更多地投資于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創業早期的小微企業,引導基金可將其應享有基金超額收益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讓渡給其他社會出資人。
第二十五條 冀財基金公司應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其他出資人在創業投資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當創業投資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創業投資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部分由引導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按出資額比例承擔。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以及創業投資子基金的資金應當委托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引導基金托管銀行由省財政廳招標確定,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需與其簽署托管協議;創業投資子基金托管銀行由出資人協商確定,并簽訂托管協議。
第二十七條 托管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成立時間在5年以上的國有或股份制商業銀行,在河北省有分支機構;
(二)具有股權投資基金托管經驗,設有專門的托管部門和人員,具備安全保管和辦理托管業務的設施設備及信息技術系統;
(三)有完善的托管業務流程制度和內部稽核監控及風險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無重大過失及行政主管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
第二十八條 引導基金托管銀行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理事會辦公室、冀財基金公司報送季度托管報告,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報送年度資金托管報告。發現引導基金資金出現異常流動現象時應隨時報告。
第二十九條 創業投資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以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三十條 冀財基金公司應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出資人在投資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須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退出: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投資的;
(二)與基金管理人簽訂合作協議后,3個月內投資基金管理團隊未完成基金設立和備案手續的;
(三)投資基金設立6個月內,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投資領域和階段不符合規定的;
(五)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指派專人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跟蹤管理,可通過派出董事、監事等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并對被投資企業提供戰略規劃、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但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每季度結束后2個月內向冀財基金公司提交《創業投資子基金運營報告》和季度財務報表,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向冀財基金公司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創業投資子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創業投資子基金年度運營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 冀財基金公司要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密切跟蹤創業投資子基金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投資和財務風險。
第三十四條 冀財基金公司應每季度結束后2個月內向理事會辦公室報送引導基金及參股創業投資子基金的運行情況,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報送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引導基金年度會計報告》和《引導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報告》。
第三十五條 當創業投資子基金偏離政策導向或出現違法違規情況時,冀財基金公司應及時向理事會辦公室報告,并按協議終止與基金管理機構的合作。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辦公室對冀財基金公司代行出資人職責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審計,定期對引導基金的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績效評價,并向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 引導基金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受托管理機構、創業投資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機構、個人以及政府部門在財政資金管理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并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適時修訂。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