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醫保發〔2017〕66號
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各街道(鄉、鎮)社保保障事務所: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京人社農合發〔2017〕250號)精神,保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審核結算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關于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就醫及審核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京醫保發〔2017〕65號)要求,現將手工報銷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對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申報醫療費用相關業務的培訓和指導工作。
二、社保所負責接收參保人員申報的醫療費用單據,保管社保卡,將醫療費用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及時向轄區醫保經辦機構申報。區醫保經辦機構完成審核后,社保所應及時取回相關材料并通知參保人員。
三、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合理配備手工報銷工作人員,落實審核結算流程及崗位職責要求,提高審核效率,保證按時完成審核結算工作。
四、各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保所應制定內部工作流程和監管制度,確保參保人員社保卡在手工報銷期間的安全,保證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準確。
北京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