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關于印發《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變更工作規程》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區管委會改革發展局,國家高新區管委會,省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冀科規〔2020〕1號)等文件精神,省科技廳研究制定了《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變更工作規程》。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河北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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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變更工作規程
為進一步優化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根據《河北省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冀科規〔2020〕1號)等文件精神,制定《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變更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工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該規程適用于省級科技計劃中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技術創新引導計劃、創新能力提升計劃以及其他按照科技計劃規定在“河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項目平臺”)管理的各類項目。
二、單位基本信息變更
本《工作規程》所指單位基本信息,是指在河北省科技計劃項目綜合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項目平臺”)注冊項目申報單位時,所填寫的單位名稱、單位性質、注冊資本、辦公地址、單位注冊(納稅)地區,以及法定代表人、單位管理員等信息。
凡在項目平臺注冊的單位,因客觀原因,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單位管理員在項目平臺進行變更備案,并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經項目平臺自動校驗,符合要求的,自動完成變更備案,無需向管理部門提供紙件材料。單位基本信息變更不包含由原單位變更為另外一家單位的情況(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依據)。
單位基本信息變更功能,常年開放。單位應在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自主進行變更,避免影響項目立項或項目管理。單位其他信息(如職工總數、開戶銀行、研發投入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在新申報項目時,由單位管理員進行核對、更新。
操作流程:
1.單位管理員使用單位賬號登錄項目平臺,點擊“單位基本信息變更”,根據頁面顯示,填寫相關變更內容;
2.上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注冊管理部門出具的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3.填寫完成后點擊“提交”,項目平臺進行自動校驗,校驗合格的自動完成單位基本信息變更備案。
三、在研項目變更
(一)單位自主審核變更的情況(相關樣表見附件1)
在項目執行期內,發生研究方案、技術路線、合作單位和項目參與人員(除項目負責人)變化的,項目承擔單位在確保研究方向不變、不降低績效目標、與涉及變更的人員、合作單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審核變更,并通過項目平臺及時備案。項目參與人員(除項目負責人)變更包括增加人員、減少人員、調換排序、修改有關個人信息等。項目參與人員(除項目負責人)變更僅可在項目執行內變更1次,項目組應在合理時間進行人員變更。
項目承擔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項目預算調整管理規定,加強項目預算管理。省級科技計劃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經費預算中,設備費、間接費用一般不予調增,其他情況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本單位規定,在項目執行期間合理、合規調整經費預算,無須在項目平臺備案。待項目驗收時,經費預算調整情況與項目經費決算情況一并提交。
操作流程:
1.項目負責人使用個人賬號登錄項目平臺,點擊“項目變更”,根據頁面顯示,填寫相關變更內容,上傳相關材料;
2.填寫完成后點擊“提交”,由單位管理員在線審核;
3.單位管理員在線審核同意后,由項目負責人打印紙件材料,按照審核頁要求完成單位內部簽字蓋章,由單位管理員掃描上傳至項目平臺,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和省科技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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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執行期間內,因工作變動、出國(境)、傷病及其他原因導致項目負責人需要變更的,或因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目標任務需要延長項目執行期的,項目負責人應在項目到期前3個月及時提出變更申請,經項目承擔單位和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省科技廳審核。申請項目執行期變更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最多延期1次。
操作流程:
1.項目負責人使用個人賬號登錄項目平臺,點擊“項目變更”,根據頁面顯示,填寫相關變更內容;
2.填寫完成后點擊“提交”,由單位管理員、歸口管理部門、省科技廳逐級在線審核;
3.省科技廳審核同意后,項目負責人打印紙件材料,按照審核頁要求完成相關簽字、蓋章后,由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室將審核頁上傳至項目平臺確認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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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立項后,項目名稱、承擔單位、歸口管理部門、驗收考核指標和專項經費總額度等,原則上不予變更。
四、其他需要注意事項
?。ㄒ唬┏袚鷨挝粦獙в小昂颖笔】茖W技術廳”水印的“變更備案表”或“變更核準表”與項目任務書合并存檔,作為驗收考核時的依據。
?。ǘ┰谘许椖啃畔⒆兏仨氃陧椖繄绦衅趦韧瓿?,超過執行期的將無法變更。請項目單位和負責人自行把握變更及審核時間。
?。ㄈ╉椖砍袚鷨挝缓拓撠熑藨獙ψ兏峁┬畔⒌恼鎸嵭院蜏蚀_性負責。項目承擔單位應認真履行科研管理職責,嚴格審核項目變更的合理性,確保申請事項與實際變更信息保持一致。對于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科研誠信管理和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規定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