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安徽省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畜禽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2020年秸稈綜合利用專項考核工作的通知》(皖農秸組辦〔2020〕5號)、《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秸稈綜合利用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皖農科函〔2020〕392號)等文件精神,現對蚌埠市、淮北市、蒙城縣、阜南縣、巢湖市等5個2020年度全省秸稈綜合利用擬激勵市、縣(市、區)名單進行公示。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2020年度落實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督查激勵工作的通知》(皖政辦傳〔2021〕8號)和《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督查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皖農社〔2021〕242號)精神,現對黃山市、馬鞍山市、灣沚區、廬江縣、天長市等5個2020年度全省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擬激勵市、縣(市、區)名單進行公示。
根據《中國農學會關于征集 2021 中國農業農村重大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等科技成果的通知》(農學(學術)發〔2021〕1 號)要求,現就做好我省遴選推薦工作通知如下。
根據《安徽省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現代環保產業示范園區管理暫行辦法》(皖環發〔2017〕67號),經項目申報、核查、評審、實地檢查、審定等相關程序,并報經省“兩利用”領導小組同意,擬命名五河經濟開發區、懷遠經濟開發區為2020年度安徽省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現代環保產業示范園區(第四批)。
2021年是建黨100周年,是“十四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開啟農業農村現代化新征程的關鍵之年,做好綠色優質農產品產業發展與質量管理工作意義重大。
依據《安徽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專項考核辦法(試行)》(皖政辦〔2018〕35)號、《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財政廳關于修訂印發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皖農牧函〔2020〕338號)精神,現對阜陽市、六安市、埇橋區、長豐縣、宿松縣等5個2020年度全省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擬激勵市、縣(市、區)名單進行公示。
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2020年度落實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實干成效明顯地方督查激勵工作的通知》(皖政辦傳〔2021〕8號)、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高標準農田建設評價激勵實施細則(試行)》(皖農建〔2019〕67號)規定,我廳對市、縣(市、區)2020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情況進行了綜合評價。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農村工作會議、中央和省委一號文件精神,加快全省現代農業示范園區轉型升級,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園,經遴選推薦、評估評審、審定公示等程序,確定無為市開城現代農業產業園等38個現代農業產業園為第三批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具體名單見附件),現予公布。
為推動全省現代農業示范園區轉型升級,加快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根據市級遴選推薦和第三方監測評估結果,經專家評審和會議審定,擬認定無為市等38個園區為第三批省級現代農業產業園,現將名單予以公示。
根據《安徽省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徽省2020年部、省級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皖農辦牧函〔2020〕144號)要求,我廳按照企業申請、縣級確認、市級初驗、省級評審的程序,組織實施了2020年省級畜禽養殖標準化示范場驗收工作,驗收評審結果于2021年1月22日經廳長辦公會研究通過。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落實農業種質資源保護主體責任開展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的通知》(農種發﹝2020﹞2號)和《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實施方案和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農種函﹝2020﹞857號)要求,經公開申請、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及公示。
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落實農業種質資源保護主體責任開展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的通知》(農種發﹝2020﹞2號)和《安徽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實施方案和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實施方案的通知》(皖農種函﹝2020﹞857號)要求,經有關單位申報,我廳組織書面審查、現場考察,進行審核并公示。
?根據《農業農村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2020年農業生產發展等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農計財發〔2020〕3號)精神,2020年中央財政繼續安排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動物防疫等補助經費,支持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農業高質量發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2019〕56號)精神,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落實農業種質資源保護主體責任開展農業種質資源登記工作的通知》(農種發〔2020〕2號)部署,我廳組織開展了農業種質資源保護單位確定工作。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農村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全省“人人持證、技能社會”推進會、全省高素質農民培訓持證工作推進會安排部署,進一步完善高素質農民培訓技能評價體系,組織編制了23個技能評價規范(試行),現將評價規范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按照要求開展技能評價工作。